丁云龙律师
明昭天下,理通四海;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87077131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作者:丁云龙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1次举报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在程序上通知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无须提前通知但不能不通知。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丁律师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实施通知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单方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违法。劳动部1995年 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劳动者不实施通知的行为即违反了劳动法对程序的要求,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易造成劳动者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依法向职工索赔。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丁云龙律师 已认证
  • 执业5年
  • 18870771319
  • 广东广信君达(赣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7次 (优于93.7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8次 (优于98.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215分 (优于94.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88篇 (优于96.25%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云龙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8242 昨日访问量:2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