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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丁云龙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9次举报


      相信大家对于侵占有一定的了解,侵占就是将不是自己的东西占有为自己的东西。但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占有异曲同工之处,很容易让大家把两者混为一谈。那么,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丁律师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区别

(一)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1、其特征为: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二)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丁律师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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