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四川的马某于2019年6月入职厦门某物流公司,从事叉车驾驶工作。入职当日,马某在叉车装上仓库立柱时,导致腹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脾脏破裂。马某伤情严重,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马某单位为马某垫付了医药费,但是对于后续的赔偿及治疗事宜,单位迟迟未给出赔偿方案,马某为此事一筹莫展。
在住院期间,马某遇到了正在向其他伤者提供法律咨询的本律师。马某主动向本律师进行咨询,本律师详细回答了马某的问题,马某当场决定委托本律师处理案件。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主要在于马某在入职当天就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才为马某投保工伤保险,且没有补缴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无法理赔。全部赔偿都应当由单位进行赔付,由于金额较大,单位拒绝赔付。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成立了服务小组。随即为马某办理伤残鉴定的事宜,伤残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
服务小组立即联系了马某单位谈赔偿事宜,而马某单位依然态度恶劣,坚决不予赔偿。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启动了仲裁程序,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单位应赔偿马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38万余元。
单位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应当由公司进行承担,且马某擅自离职,公司不应当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律师及其服务小组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及答辩状,向法官证明事故发生时公司并未为马某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无法进行赔付的情况。
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庭审时有理有据驳斥了马某单位的诉求,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裁决内容。
马某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拒绝赔偿。本律师考虑到如果由法院进行判决,虽然判决金额较多,但是单位赔付的可能性极小,赔偿款项执行到位的难度较大。
于是在二审时仍然积极主动联系单位希望达成调解,为当事人尽快拿到尽可能多的钱。
经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单位终于转变态度,愿意一次性赔偿马某32万元。综合考虑到单位的经济状况、赔偿金额等因素,公司极有可能拒不履行判决,强制执行的结果也有可能不佳。最终本律师在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后,当事人同意了单位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在委托本律师之前,单位拒不向王某进行赔偿,当事人委托本律师后,律师本着为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历经仲裁程序、一审、二审,终于使单位同意赔偿王某32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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