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杨大姐在清流县长兴中街正常行走时,被突然驶来的车辆撞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杨大姐已经60岁,本次事故造成杨大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三处伤残十级。杨大姐在本次案件中共获赔224525.11元!
最关键的是杨大姐本身户籍位于清流县某镇并且事故地也不在厦门,最终却被法院支持了厦门城镇标准!
杨大姐本身年纪已经大了,还不幸遭受了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并且案件前期肇事驾驶员态度非常恶劣,经过杨大姐及其家属多次恳求才肯垫付医药费6000元。
本案难点是如何帮助杨大姐在赔偿中获得城镇标准并且还是厦门城镇标准,仅依靠杨大姐的户口本作为证据,风险是很大的。
办案律师研究案情以后,基于丰富的诉讼经验,顾问律师判断本案还需要收集其余证据来相互印证,使之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条,用以作为法院支持城镇标准的依据。于是办案律师指导杨大姐用房产证、水电费缴费记录、居委会证明等等作为事故前一年居住生活在城镇的证据,同时顾问律师还表示本案因为肇事车辆投保于厦门可以尝试争取厦门城镇标准,在顾问律师将案件起草、整理完毕以后,案件带去了并非事故地的厦门法院立案,此举也是为了替杨大姐的赔偿争取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也就是厦门的城镇标准。
案件立案之后经过法院分配法官、送达、排庭这些阶段以后案件终于正式开庭了。因为庭前准备充分以及顾问律师优异的庭审表现,判决的结果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不仅是支持了城镇标准,并且还是厦门的城镇标准!仅残疾赔偿金一项福建农村标准和厦门城镇标准差额就达到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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