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君】读书会
关于民商事实务的交流与学习
定位:民商事实务交流平台
目的:研讨徐诶矽民商事诉讼核心技能的底层逻辑,共同探寻影响与说服的艺术,锤炼民商事诉讼代理技能
成员:刘则通律师团队等
9月26日,得君读书会2019年第5期活动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期由领读人陈海云律师就葛云松教授的《服务器留置案分析——一份案例练习报告》一文,向大家分享她的学习经验和读书感悟。
本文围绕一起服务器遗失案,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从“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请求权:返还服务器”、“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支付服务费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陈海云律师带领在场的律师同仁们层层剖析案情,探讨不同请求权基础发生及适用规范。
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请求权
甲公司或可基于《物权法》第34条请求丙公司返还服务器。依照通常见解,该条文可拆分为3个构成要件。据此,应分析每个要件是否满足。 (1)请求人为物权人 首先,陈海云律师从物权的基本概念出发,梳理了物权所包含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类型。本案中,甲公司在购买服务器后取得所有权,分析的重点在于其是否丧失所有权。 在不存在《物权法》第113条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形下,则应考量本案是否发生《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效果,进而引出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先决问题。 结合《物权法》第107条,葛云松教授认为,遗失物上的所有权可因善意取得而消灭,需要满足第106条第1款的条件,还需要未发生第107条第2句所规定的遗失物原所有权人行使回复请求权的条件。 回到本案,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B知情推定为乙公司知情,乙公司不符合“受让动产时善意且无过失”,因此,本案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甲符合“请求人为物权人”这一要件。 (2)被请求人是物的占有人 丙公司直接占有服务器,符合。 (3)被请求人无占有源泉 ①《物权法》第230条 根据对“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同理解,可以把留置权取得的原因分为三种。 而基于《物权法》第39条,可以辨别出三种含义的处分以及“处分权”。葛云松教授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的处分权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处分权,结合本案,法律并未在这类情形赋予占有人以任何“处分权”,不满足“债务人的动产”要件,因而丙公司无法依据《物权法》第230条成立留置权。 对于本文没有提到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处分”的一些情形,陈海云律师也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进行说明,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 本案中,丙公司在正常业务中接受乙公司所托管的服务器,对乙公司欠缺处分权并不知情;且乙公司是基于合同关系将服务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取得留置权。 进一步,再探讨该留置权是否存在消灭事由。回到上述要件2,陈海云律师对文中分析可能存在矛盾提出自己的质疑。针对“合法占有”,若将《担保法解释》第84条类推适用于留置权,则会产生与上文相反的结论。 但葛云松教授回溯相关法条的颁布时间,认为不应拘泥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观点,而应从《物权法》立法者的法律政策取向出发,将《物权法》第107条类推适用于《担保法解释》第108条所适用的情形。在甲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丙公司仍享有留置权。 结论:甲公司对丙公司无《物权法》第34条的请求权。 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 丙公司对服务器进行托管和技术服务的行为是一种给付,其乃是基于合同而对乙公司为给付,甲公司并未获得该给付,故双方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关系。在存在给付关系的情形下,则无需考虑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关系。 结论:丙公司对甲公司无《民法通则》第92条的请求权。 最后,陈海云律师分享了自己的读书感悟,她认为学习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要注重法律解释和推论,加强自身类推适用、拆分构成要件的能力,解释、推论的过程远比结论更为重要。 陈海云律师条理清晰、节奏流畅又富于幽默的讲解引发在场律师、助理们的连连赞赏与热烈讨论。在每期活动不断加深阅读深度下,厚重的书才能越读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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