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往往是争议最激烈、矛盾最集中的焦点。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时这套房子究竟该如何分割?是按共同财产对半分割,还是应当考虑出资贡献?这不仅是许多婚姻当事人心中的困惑,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泉州女方林某(化名)婚后在丈夫婚前购置的房产上加名,离婚时对方主张其仅为“挂名”共有人,无权分割份额。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缜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突破“出资贡献决定分割比例”的常见抗辩,最终助林某获得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元。
林某是泉州本地人,与丈夫王某(化名)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前,王某在泉州市区全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第二年,考虑到家庭稳定和未来子女教育,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房产证上加上了林某的名字,该房产由此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婚后的日子起初平静而温馨。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逐渐累积,感情日渐疏离。2023年初,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对于这套房产,王某主张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林某虽在婚后加名,但并未实际出资,因此林某不应享有50%的份额,仅同意给予少量补偿。
面对丈夫的主张,林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在她看来,当初加名是基于共同经营家庭的承诺,自己也为了家庭放弃了部分职业发展的机会,如今却被对方说得像是“分文不值”。她不知道加名行为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更不清楚自己能争取到怎样的权益。经朋友介绍,林某找到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希望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分割比例应如何确定?王某主张房产主要来源于其婚前出资,加名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条件(共同生活)已不存在,故林某不应获得一半份额。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在全面梳理案情后,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加名行为已完成物权变动登记,林某作为登记共有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王某所谓“附条件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在家庭中承担了主要的子女照料和家务劳动,这本身就是对家庭的贡献,不应仅以出资论英雄;其三,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审判原则出发,林某作为女性在离婚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面临更多困难,分割时应对其适当倾斜。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指导林某系统收集了加名时的登记文件、夫妻共同偿还房贷(如有)的银行流水、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子女抚养情况证明,以及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的线索证据。同时,团队还梳理了林某为家庭放弃工作机会、承担家务劳动的相关事实,以证明其对家庭的整体贡献。
团队预判,王某在诉讼中必定会反复强调其出资事实,并可能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为此,团队提前准备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物权登记效力以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类案检索报告,确保庭审应对从容。最终,团队代理林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在庭审中就房产分割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庭审中,王某坚持认为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林某仅为名义共有人,并主张双方已分居多年,加名的基础已不存在。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林某作为登记共有人,其权利明确且合法。加名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既然双方未对该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特别约定,就应当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同时,律师还援引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强调林某在婚姻中的付出与贡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虽系王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加名行为已使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王某关于附条件赠与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女方权益保护原则以及财产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由王某支付林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林某百感交集。她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保住了应得的份额,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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