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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疾险癫痫等待期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七十八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或“既往症”为由拒赔,是许多投保人遭遇的困境。投保人往往认为自己按时缴纳保费,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理应获得赔付,却被告知疾病发生在等待期内,或与投保前病史存在关联,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对等待期条款、疾病确诊时间以及既往症范围的认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关键法律原则,帮助一位因癫痫及相关重大疾病遭拒赔的当事人,突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最终成功获赔七十八万元保险金。


本案当事人为张某,居住于我国中部某市,从事个体经营。数年前,张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时,张某按照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要求,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了如实填写,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单。


保险合同生效后约七个月,张某因突发意识障碍、肢体抽搐被家人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经神经内科全面检查,被确诊为癫痫,并发现颅内存在占位性病变,随后接受了进一步手术治疗。出院后,张某整理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调取了张某的完整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发现,张某在投保前数月曾因头痛、头晕等症状前往医院门诊就诊,门诊病历中记载了“疑似癫痫”“建议进一步检查”等字样。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投保时已存在相关疾病症状,属于带病投保,且确诊时间距离合同生效不足一年,触发了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条款,遂作出拒赔通知,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张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解释称,投保前那次门诊只是因工作劳累导致头痛,医生并未确诊任何疾病,自己也从未被明确告知患有癫痫或颅内病变。如今确诊重疾,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的模糊记录为由拒绝赔付,这让他既愤怒又无助。在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张某的确诊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内;二是张某投保前是否构成“带病投保”或“既往症”;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就等待期及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第一个焦点,泽良律师详细梳理了张某的全部就诊时间线。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显示“疑似”和“建议进一步检查”,并未作出明确诊断,而癫痫的最终确诊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七个月后,由具备资质的神经内科医师根据脑电图、影像学检查等作出的专业诊断。因此,确诊时间应认定为合同生效之后,不属于等待期出险。


针对第二个焦点,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是指投保前已经确诊且未治愈的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明显症状且通常需要治疗的疾病。张某投保前仅有非特异性头痛症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也未接受过针对癫痫或颅内病变的治疗,将其认定为既往症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第三个焦点,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合同的送达与签署流程。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仅通过电子链接向张某发送了投保提示,对于等待期条款、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未进行逐项明确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张某解释过“等待期出险不赔”的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张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第一,完整的投保资料,包括电子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及保险公司承保回执,用以证明投保时已如实告知;第二,投保前后的全部门诊及住院病历,用以证明确诊时间在合同生效之后;第三,与保险公司客服及理赔人员的通话录音和往来函件,用以证明保险公司拒赔的具体理由;第四,申请法院向医院调取张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原件,以核实“疑似”记录的真实含义。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主张张某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并申请对张某投保前的健康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其带病投保。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邀请神经内科专家对“疑似癫痫”与“确诊癫痫”的医学区别进行说明,并准备了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参考。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张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庭审中,双方围绕等待期条款的效力、确诊时间的认定以及既往症的范围展开了激烈辩论。保险公司主张,张某投保前已有就诊记录,且确诊时间距离合同生效不足一年,符合等待期拒赔条件。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投保前的门诊记录并未确诊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疑似”字样推定张某带病投保;同时,保险公司未对等待期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拒赔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第一,张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仅记载“疑似癫痫”,并未确诊,不能据此认定张某在投保前已患有癫痫;第二,张某的癫痫及颅内病变确诊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不属于等待期出险;第三,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等待期条款向张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八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复杂的病历,还让我明白,保险公司的条款不是他们说了算。”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荣登 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遇到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向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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