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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冷静期财产分割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隐藏财产抗辩,助力获赔百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引入本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却也为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时间窗口。当一方利用冷静期暗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泉州一对夫妻在离婚冷静期内,男方悄然将名下房产与存款转移至亲属名下,女方发现后诉至法院。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精准锁定财产转移线索,成功突破对方“赠与已成立”的抗辩,助力女方追回价值逾百万元的财产份额。


案情还原:李某(女)与王某某(男)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2023年初,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前往民政局申请登记,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王某某表面上同意离婚,私下却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过户至其母亲名下,并将银行存款80万元转至其姐姐账户。冷静期届满后,王某某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反而发现王某某名下财产已“不翼而飞”。李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我们还没离婚,他怎么能把家里的钱和房子都转走?”


争议焦点:王某某辩称,房产过户是赠与母亲,存款转账是偿还姐姐借款,均属合法处分,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李某则认为,王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转移财产,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与策略: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调取银行流水,发现王某某在冷静期内分多笔转出存款,且转账备注为“还款”,但王某某无法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转账时间与冷静期高度吻合,明显异常;其二,房产过户时间恰在冷静期内,且过户后王某某母亲并未实际居住,仍由王某某一家使用,不符合赠与常理;其三,王某某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离婚,表明其并无真心离婚之意,反而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王某某及其亲属的账户明细,形成完整证据链。预判对方可能以“赠与成立”“借款真实”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王某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最终,律师代理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办案结果:庭审中,王某某坚称赠与和还款均真实,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且无法合理解释,应认定为转移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王某某转移财产行为成立,在财产分割时对王某某少分,李某分得房产折价款及存款共计100余万元。


李某拿到判决后,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查清这些证据,我真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感谢他们为我主持公道。”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提醒:离婚冷静期并非“安全期”,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迹象,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获取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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