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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律所突破证据困局,助力获赔二百余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关于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争议日益增多。许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尚未领取离婚证,双方仍是合法夫妻,财产变动便无法律障碍。然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并不因离婚程序的启动而减弱。在泉州,一起因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擅自转移巨额财产引发的纠纷,最终通过诉讼得以纠正,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本应属于她的财产份额。


本案中,泉州女子王某某与丈夫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存款及理财产品合计价值数百万元进行转移。王某某发现后,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转移行为无效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面对对方否认转移、主张系正常经营往来等抗辩,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王某某成功分得二百余万元财产。


王某某与李某结婚十余年,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积累了一定资产。2023年初,因长期矛盾,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三十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并未解除。


就在冷静期的第二周,王某某偶然发现,李某将两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受让人为李某的亲属。更令她震惊的是,李某还将其个人账户内的大额资金转出,并赎回了多笔理财产品。王某某质问李某,李某却称这些财产本就属于其个人所有,与王某某无关,并称离婚已成定局,财产如何处理是自己的事。


王某某感到极度委屈与无助。她不明白,明明双方尚未离婚,李某为何能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她担心,如果等到离婚手续办完,财产早已被转移殆尽,自己将一无所有。在朋友的建议下,王某某来到泽良律所泉州分所,向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讲述了事情经过。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通过诉讼主张该转移行为无效并要求分割财产。


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首先,律师发现,李某转移房产的行为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此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其次,李某将资金转出至亲属账户,明显具有逃避分割的恶意,而非正常的经营或消费行为。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调取了房产过户登记信息、银行转账流水、理财产品的赎回记录等关键材料,并协助其梳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清单。同时,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亲属账户的收付款记录,以证明资金的流向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会辩称相关财产系其个人财产,或主张转移行为系用于偿还债务等正当用途。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夫妻双方的收入记录、财产购置凭证等材料,用以证明相关财产均系婚后共同积累。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纠纷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主张对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认定,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李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资金转账系用于偿还企业经营债务,并非恶意转移。王某某的律师则指出,房产系婚后购买,虽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资金转账,律师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债务凭证,李某无法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购置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购房款项系李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擅自将房产过户给案外人,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去向,其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李某予以少分,判决王某某分得房产变价款及存款、理财等合计二百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长舒了一口气。她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追回了钱,更让我相信法律会保护每一个认真生活的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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