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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体检异常”又成拒赔理由?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非特异性发现不构成疾病”胜诉,获赔40万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一、理赔争议:等待期内的“肺纹理增粗”,被保险公司说成“既往症”

客户赵先生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的第60天,赵先生参加单位年度体检,胸片报告提示“肺纹理增粗,建议随访”。赵先生无任何不适,未就医。

等待期结束后第45天,赵先生因持续性咳嗽就医,CT检查发现肺部结节,病理活检确诊为“肺腺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调取体检记录,以“等待期内已出现肺部异常,属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为由,拒赔40万元。

二、泽良策略:以“肺纹理增粗”与“肺癌”的医学距离破局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等待期异常”的表象所困,而是从医学诊断的严谨性出发。

核心论点:影像学“异常描述”不等于疾病诊断。

我们向法庭阐明:“肺纹理增粗”是影像科医生对胸片表现的描述性用语,可见于吸烟、慢性支气管炎、空气污染、甚至正常生理状态,绝大多数有此描述的人终身不患肺癌。将“肺纹理增粗”等同于“肺部疾病”,不符合医学常识。

引入“病理确诊时点”标准。

我们组织肿瘤科专家出具意见:肺癌的诊断,必须依靠病理活检这一金标准。CT发现结节仅是诊断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从“影像异常”到“病理确诊”,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随访和鉴别。本案中,病理确诊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被保险人确诊重疾的时间点,已满足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要求。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我们指出:保险合同对“疾病发生”的界定模糊。如果“肺纹理增粗”也算“疾病发生”,那几乎所有成年人的体检报告都有“异常描述”,意味着大部分人都无法通过等待期——这显然不符合合同设立的初衷。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三、胜诉结果:法院采纳“影像异常不等于疾病”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等待期的设置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而非将一切体检异常都视为疾病。保险公司将“肺纹理增粗”这一非特异性影像表现等同于“疾病发生”,超出了等待期条款的合理适用范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40万元重疾保险金。

体检报告上的每一个“异常”,不等于保险条款里的“疾病”。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医学事实出发,精准界定“疾病发生”的时点,为客户打破不合理的等待期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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