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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永安农村户口,委托团队,终以厦门城镇标准获赔203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18年5月,余大哥乘坐客车出行,不料司机陈某驾驶不当,车子撞击路边山体造成交通事故,余大哥身受重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肋骨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出院后经过鉴定,余大哥的伤情达到一处三级伤残,二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根据永安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而陈某是客运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于其履行职务行为期间,理应由客运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面对余大哥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客运公司在赔付53多万后,拒绝赔偿。余大哥和其家人们一筹莫展,不知该如何是好。

选择委托 

在这个时候,老乡向余大哥介绍了我们团队,基于对口碑的信赖,余大哥的家人们联系上了我们团队。我们团队十分重视余大哥情况,在了解情况后,当即着手处理案件。

处理过程 

接到案件后,我们团队立刻开始行动,快马加鞭收集、整理余大哥案件的相关材料。我们团队精心研究案件,力求为余大哥争取到最高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余大哥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确定。
庭审中客运公司提出,由于余大哥的房屋购买地在永安,户籍地为农村,受伤前一年主要居住在永安,因此不应适用厦门城镇标准认定伤残赔偿金。

我们团队立刻予以反击:

1、我方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了余大哥自2017年5月开始至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其儿子的厦门房屋中。

2、余大哥持有厦门市市民健康卡一张,有多次在厦门市医院就医的记录;并且余大哥办理了往来台湾通行证,该通行证通过邮寄方式寄到了厦门的房屋中,收件人也是余大哥。

3、我方提交了永安某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表明2016年初至2018年底,三年间期间余大哥的永安房屋的电量使用率极低,基本无电量产生,因此无需缴纳电费。

4、我方庭审中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一为余大哥的永安邻居,表明2015年开始余大哥就居住厦门,平时永安的房子家门是锁着的;证人二为余大哥永安老家的村书记,表明其提交的居住证明是经过村委会核实后出具的;证人三为与余大哥居住在厦门同小区的张先生,表明其经常在小区内碰到余大哥。

综上,我们团队通过多角度扎实的证据,成功证明了余大哥的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城镇地区,最终法院判决适用厦门城镇标准,残疾赔偿金部分金额为685789.16元。

完美收官  

我们团队的积极争取下,余大哥前后一共获赔2033301.2元。判决出来后,余大哥向我们团队赠送了锦旗,表示了他对我们团队诚挚的谢意。是我们团队的努力,让余大哥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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