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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工伤8级,单位以商业险已获赔为由拒赔,团队介入终获赔25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2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244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20年10月,钟先生在石材场装运完石料后,上车整理篷布时不慎从车上掉落,导致腕部、胸部受伤。此事故后,他被紧急送往县医院治疗。经诊断,钟先生受到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右腕舟状骨及豆状骨撕脱性骨折、左腕舟状骨前缘撕脱性骨折以及胸部闭合性损伤。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

钟先生的工作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钟先生应得的工伤待遇。一方面,单位认为钟先生不应在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又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公司认为由于钟先生基于商业保险获得了车上人员险赔偿,因此不应再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选择委托

钟先生在面临单位的拒赔和工伤事故造成的身心压力下,经历了深刻的内心纠结。商业保险的赔偿和交通事故的赔偿虽然能够覆盖钟先生一些医疗费用损失,但总体而言还是杯水车薪,钟先生急需工伤待遇的赔偿来进行后续治疗和维持家庭生活。而且单位的理由看起来有理有据,自己也不懂法律,不知道该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经过一番辗转,钟先生终于联系到了我们我们团队对钟先生的情况进行了免费咨询,并向他提供了法律建议。在咨询过程中,我们详细分析了钟先生的案件,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原理。这些信息帮助钟先生理解了自己的法律权利和可能的诉讼策略。在得到我们的专业建议后,钟先生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他的工伤案件。

处理流程

我们团队的诉讼策略重点在于强调钟先生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独立于交通事故和商业保险:

1、据案涉保险条款,钟先生作为案涉车辆车上人员从保险公司处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系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单位并非该险种的受益主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来源是法律规定。单位主张通过商业险转嫁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购买车上人员等商业险也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完美收官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团队的观点,判决单位应当支付钟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25万余元。

在单位上诉后,我方依然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钟先生成功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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