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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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刘XX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华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8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06刑初104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XX,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钱XX,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武城县XX,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0)Z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刘XX、钱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X、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李X、被告人钱XX及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杨X、李XX(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国联建信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建信研究院”),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工程和技术研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承包;工程勘察技术;软件开发;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教育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牌);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数据处理。李XX担任法定代表人,杨X担任监事。杨X以北京建信研究院的名义注册了域名为“中国建设人才服务信息网(网站XXX.cn)”(以下简称“建信网”)的网站并组织实施运营。其后杨X将“建信网”主页面设计成与国家政府机构的官网高度相似的网页,并对外谎称“建信网”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政策、业务指导”的网站,还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幌子对外进行虚假宣传。
2015年初至2019年11月期间,杨X、李XX等人以北京建信研究院的名义通过“建信网”平台对外开展办证业务,并对外宣称“建信网”平台可以办理建筑领域的各类证书,还谎称该平台办理的证书可以证实持证人参加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社会化岗位培训、市场化能力水平评价合格的作用,亦可作为从业上岗、求职应聘、单位招录的参考和聘任职务的依据,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系持证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凭证;同时承诺在“建信网”平台办理的证书均可以在“建信网”网站上长期查询验证,致使被害人误认为在该平台办理的证书真实、有效,可以在相关的从业领域起到作用。杨X、李XX等人先后将北京建信研究院的办公地点设立在北京市、河北省、重庆市,通过设立网站、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传播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的巨额财产。
经审计,2015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X、李XX共计骗取被害人办理证书费用855XXXX4815.67元(已从审计报告净收入中扣除2015年前的净收入935037.17元,已扣除辩护人提出涉及非本案转账金额41968.88元。)。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钱XX与北京建信研究院的业务员黄XX建立联系,明知该公司运营的“建信网”平台办证流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办理的证书得不到行业认可,但为骗取被害人办证费用隐瞒这一事实,且向被害人宣传办理的证书可以在“建信网”网站上长期查询验证,让被害人误认为在该平台办理的证书能在相关的从业领域起到作用。钱XX从黄XX处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建信网”平台办理的证书,再随意加价卖出,共同骗取被害人办证费用1万余元。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蔡XX与杨X建立联系,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办证骗取被害人办证费用1万余元。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XX与邹X建立联系,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办证骗取被害人办证费用9000余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蔡XX被抓获归案;4月17日,被告人刘XX被抓获归案;4月19日,被告人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刘XX将9550元退赔给被害人,蔡XX自愿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钱XX自愿退出违法所得145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明细、扣押及发还清单、朋友圈截图、学员资料库、网站截图、建信网证书,合作协议书;被害人王XX、李X2、李X2、张某某、吴某某、庞XX、何某某、关XX、舒XX、袁某某的陈述;证人蒋XX的证言;被告人蔡XX、刘XX、钱XX的供述;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XX、刘XX、钱XX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蔡XX、刘XX、钱XX均判处罚金。
被告人蔡XX、刘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签订书面具结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钱XX、刘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建议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刘XX、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XX、蔡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刘XX、蔡XX、钱XX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刘XX、蔡XX、钱XX认罪认罚,且签订书面认罪悔罪具结书,均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钱X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将被告人蔡XX、钱XX退出的违法所得345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与犯罪相关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志    锋
人民陪审员 陈建明人民陪审员尹先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XX
李华律师:重庆电视台法制节目嘉宾.重庆都市频道人民调解员.重庆大渡口区报常年法律顾问、法制栏目特约撰稿人.公益律师.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