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其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不仅将高空抛物入刑,让高空抛物追责更加明确,同时也从刑法上加大了对高空抛物的惩治力度。
2021年3月8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男,24岁)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