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5月11日,被告人驾车在大理市某高速路段行驶时,与被害人因变更车道斗气相互别车。双方下高速后在收费站出口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被害人用锥形桶击打被告人腰部,被告人则用拳击打被害人面部,致其双侧鼻骨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如民事达成赔偿协议可适用缓刑。陈成有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驾车违章在先、态度恶劣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民事部分提出被害人应自行承担20%至40%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决被害人自行承担10%的民事损失。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等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