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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作者:陈成有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340次举报

     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一方为了躲避个人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债权人该怎么办?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债权人依法维权支招。

    案例:2021年1月,方某以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追加林某的妻子李某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900万元为林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林某偿还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方某遂于2021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后方某得知,林某与李某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林某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于离婚登记第二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方某随即于2021年4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林某将某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的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在离婚协议中处分其名下股权的行为是否影响方某对其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本案中,一方面,方某提供的法院生效判决能够确认其实际对林某享有债权;另一方面,林某在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虽然李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约定系基于双方全部利益的考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某离婚时双方所有的财产、债权债务等状况以及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并非无偿等情形。在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林某将其股份转让给李某的行为影响了方某对林某债权的实现,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方某主张的撤销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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