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杨某芳与被告张某红、吕某及第三人郑某系昆明市五华区某公寓的邻居。原告杨某芳系610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张某红、吕某系609号房屋所有权人。2024年5月,被告将609号房屋出租给第三人郑某,租赁合同中明确允许房屋可用于民宿、短租、网约房经营。原告认为,第三人入住后,将房屋分隔搭建、安装多台空调,并对外经营民宿,导致陌生人员频繁出入、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其生活安宁,并造成其身体健康受损,遂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
原告杨某芳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停止经营性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拆除屋内隔断及空调设备,并赔偿医疗费1,335.36元、误工费1万元。原告提交了旅游平台广告截图、住客评价及个人就诊记录等证据,主张其因噪音干扰导致不寐症、肝肾不足等健康问题。
被告张某红、吕某辩称,房屋已合法出租给第三人,实际使用人为郑某,二人并非适格责任主体,且房屋无违建或违规用电情况。第三人郑某委托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陈成有律师代理,提出抗辩: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未改变房屋用途,未进行违规经营或搭建,反而是原告多次投诉至城管、住建等部门,均未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原告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健康问题多为自身疾病,与第三人无关,且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
三、判决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提交的旅游平台信息未明确指向案涉房屋,且相关信息已下架,原告亦未实地踏勘,无法证明房屋被改为经营性用房;
2.案涉房屋未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或受行政处罚,安装空调等设备亦未被禁止;
3.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费、误工费与被告或第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足,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陈成有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免除赔偿责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