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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赢:陈成有律师成功辩护,既维护物权秩序,又引导债权人回归合法执行途径

发布者:陈成有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16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债权人A、B基于生效判决对债务人C享有近150万元的债权,并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C曾于2020年向第三人D购买一套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并一直偿还按揭,但房屋至今仍登记在D名下。A、B认为C通过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恶意逃避债务,遂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归C所有,并判令将房屋过户至C名下,以利于强制执行。C委托陈成有律师应诉。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陈成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清晰的应诉策略:

1.精准定位案件性质与原告主体资格

陈成有律师指出,原告提起的"确认房产所有权"及"要求过户"的诉请,在性质上并非<<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而更接近于试图通过诉讼直接为债务人"确权"。原告作为债权人,并非房产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直接主张确认他人之间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陈成有律师在答辩状及庭审中重点阐述了这一核心程序问题。

2.紧扣合同履行现状与物权登记原则

陈成有律师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书>>、银行还款计划等证据,证明:。C与D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但尚未履行完毕,仍有38万余元银行按揭贷款未结清。。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涉案房屋仍登记在D名下,从法律上讲尚不属于C的财产,因此不存在C"隐瞒自身财产"的情形。

3.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明确权利边界

陈成有律师强调,原告的债权纠纷与C、D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为对象,而本案中原告要求代位确认的是"物权",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范围。

4.积极沟通,引导回归债权实现正轨
陈成有律师在诉讼中并非一味对抗,同时也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表明,C有偿还意愿,且已在执行程序中部分履行,希望双方能就债务清偿方案进行务实协商,而非通过提起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来增加各方诉累。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代理陈成有律师的意见,认为:

1.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但原告的诉请内容(确认物权)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2.原告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属于物权确认纠纷,而原告并非该房产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该诉请。

3.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贷款未清),不具备过户条件。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俞芳、王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四、陈成有律师工作亮点

.法律定性精准:敏锐识别原告起诉的逻辑错误,将其诉请从"债权人撤销权"引导至"债权人代位权"框架下进行审视,并精准指出其诉请本质是"物权确认",从而在根本上否定其诉权的正当性。

法理辨析清晰:严格区分债权请求权与物权确认请求权、合同法律关系与物权登记效力,运用扎实的法理分析构筑了坚固的辩护防线。

证据运用得当:有效组织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客观呈现了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状态及未履行完毕的事实,有力支持了答辩观点。
诉讼策略成功:通过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抗辩,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C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房产被不当卷入另案执行,也促使债权人回归通过合法、适当的执行程序主张权利的正轨,节约了司法资源。

本案是一起成功辨析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从而驳回债权人"越权"诉请的典型案例,展现了陈成有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捍卫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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