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颖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0月8日,被告白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3年10月8日借刘XX现金60,000元,按两年定期付利息。借条由被告签字予以确认。
被告白XX至今未向原告刘XX还款。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10月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2015年10月仍未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截止今日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利息,被告承诺按两年定期付利息,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款2年期利息分段计算主张截止2020年10月8日的利息12,900元符合事实且未超过法律规定,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白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白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向支付截止2020年10月8日的利息1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5元,由被告白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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