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颖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8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8月15日,原告XXXX商贸公司作为需方与被告索XX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方向需方供货53吨220L无菌番茄酱,单价2,739元,总货款145,449元,供方如违约提供不良或劣质产品,需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该协议由原告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索XX签字予以确认。2016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索XX个人账户打款货款140,000元。
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发货义务,于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解除合同,2017年4月被告索XX退还70,000元、2019年5月退还5,000元,剩余货款被告至今未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提交合同打印件,该合同供方虽然是被告XXXX公司,但是并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亦未签字确认,庭审中被告XXXX公司对买卖关系亦未予以追认,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XXXX公司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由被告索XX作为代表签字并收取货款14万元,故本院认定合同相对人系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索XX。原告在庭审中无法提供协议书原件,但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李XX与被告索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事实;
法院确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支持了要求归还货款及利息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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