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颖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10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8年6月18日,白XX、袁XX向柴XX出具《借条》:“今借柴XX现金壹佰万元正。”胡XX在该借条上写到“担保人:胡XX”。当日,柴XX向袁XX转款150万元。各方自认,其中100万元是《借条》载明的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0%。2019年11月6日,袁XX向张XX转款15万元;2020年7月10日,白XX向张XX转款2万元。柴XX自认,张XX是其妻子,上述17万元其已经收到。
2、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通话录音,能够认定,案涉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20%,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由胡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20%的利息及还款时间计算,白XX、袁XX所还的17万元全部为利息。柴XX诉请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246,666.67元;2020年7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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