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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徐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颖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11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2月7日,张XX与徐XX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开办一家美容院,共同投资共同合作成立股份制公司,各出资82,000元,若单项费用支出超过50,000元,须经二人共同签字,合伙期限为2年,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7日。协议另行对退伙约定为:……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份60%退出。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张XX向被告徐XX微信、支付宝转账,数额分别为:2019年12月24日转账8,700元、2019年12月6日转账两笔11,921元与79元合计12,000元、2020年1月7日转账8,400元,另有一笔转账23,000元。以上合计转账52,100元。
2020年1月2日,新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XXXX。法定代表人为徐XX,认缴出资5,000,000元,出资占比100%。张XX为监事。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履行问题,除有证人证言证实之外,从庭审查明亦可知,原、被告针对合伙事项均有所投入支出,即使张XX对双方合伙的XXX公司未参与经营,也不能否认双方的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对张XX主张及抗辩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徐XX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前提下,对于张XX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故对张XX要求退还投资款52,000元及对应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徐XX反诉要求张XX支付合作投资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依徐XX申请委托审计,但因徐XX个人申请予以退案,基于此,被告徐XX针对反诉请求并未完成举证责任,考虑双方对合作期间的账目未进行清算,徐XX要求张XX支付投资款之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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