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颖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11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履行问题,除有证人证言证实之外,从庭审查明亦可知,原、被告针对合伙事项均有所投入支出,即使张XX对双方合伙的XXX公司未参与经营,也不能否认双方的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对张XX主张及抗辩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徐XX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前提下,对于张XX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故对张XX要求退还投资款52,000元及对应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徐XX反诉要求张XX支付合作投资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依徐XX申请委托审计,但因徐XX个人申请予以退案,基于此,被告徐XX针对反诉请求并未完成举证责任,考虑双方对合作期间的账目未进行清算,徐XX要求张XX支付投资款之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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