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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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筹有风险,买房须谨慎。

作者:张红霞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01次举报
2021-02-03


买房“认筹”的风险


认筹,是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优惠折扣让购房者缴纳认筹金的房屋促销手段,是被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风险:

1、未取得预售许可资格的开发商,政府无法监管,一旦开发商跑路,认筹金难以追回;

2、认筹时未确定具体房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可能拉高房价,购房者最终无法享受优惠。


认筹有风险,买房须谨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张红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硕士毕业,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47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