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水俊锋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3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21民初2456号
原告:关X
原告:邹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水XX,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
原告关X、邹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及其与邹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某、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款项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房产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445000元,并约定剩余31.8万元银行房贷双方共同偿还,多余房款后期过户房东退回。直至银行贷款全部清偿完毕,所有房贷款项均由原告偿还,加上签订合同时支付的16万元,原告一共支付509830.68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人民币33000元,现房产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应退款项。
张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在举证期间也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8日,关某、邹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某、邹某购买张某位于怀远县翰林世家第1#楼0单元9层902号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45000元,张某卖给关某、邹某的这套房屋尚欠银行贷款未还清,双方约定剩余贷款张某负责偿还三分之二,关某、邹某负责偿还三分之一,直到房屋过户到关某、邹某名下,关某、邹某再用此房屋向银行贷款,关某、邹某再将上述张某偿还的贷款偿还张某,关某、邹某应支付首付款127000元,双方约定实际支付首付款160000元,多支付的33000元,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偿还的银行贷款中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未按照约定偿还银行贷款,签订合同后的银行贷款均由关某、邹某偿还,现张某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的贷款已经由关某、邹某还清,房屋已经过户到关某、邹某名下。张某未返还签订合同时约定多支付的33000元首付款。综上原告关某、邹某要求被告张某退还多支付的购房款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退还多支付的购房款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关某、邹某购房款33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关某、邹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双双
书记员姚XX
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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