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的法律法规以及结合自己在深圳办理离婚案件的实务经验。就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做下梳理,希望对离婚的朋友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 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当庭夫妻双方虽离婚没有异议,否则必须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不复存在,已经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才会判决离婚。
对此,我们要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该方面需求的朋友,可以联系马律师来整理搜集证据,制定诉讼方案来达到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