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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车辆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归玲昱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玲昱,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购车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Q5汽车一辆,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但因被告原因该车被执行局扣押,导致被告已无力履行该购车协议,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购车协议1份、微信聊天记录5页、微信转账凭证7页、证人证言1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Q5汽车一辆,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110000元。2021年6月22日,该车因(2021)浙0503执734号执行案件,被本院执行局依法扣押,并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成交。故被告已无法履行该购车协议,以致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购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被告应按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案涉车辆被扣押并拍卖成交,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属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购车协议》并返还购车款1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造成原告购车款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2020年8月6日签署的《购车协议》;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购车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购车款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归玲昱,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等案件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