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尚国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闫某与被告乔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闫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张某、闫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6日所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库款3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元(按合同约定已付款的30%)。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乔某、刘某辩称:一、双方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判决驳回。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一、解除原告张某、闫某与被告乔某、刘某于2017年8月26日所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
二、被告乔某、刘某给付原告张某、闫某车库款35000元及违约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乔某、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