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尚国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6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赵某和田某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田某为发包方,承包方为赵某,工程是田某的个人房屋。二层钢架楼房包工包料,工程要求保质保量,工程造价为334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定金10万元,基础完工后支付30%,钢架完成后支付30%,欠4000元1年后付清,垒完墙欠3000元,抹完后把3000元付清,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其中上述4000元为质保金,3000元为欠付工程款。
2019年,田某给赵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田某欠赵某3000元,声明欠条是合同完活清的3000元整,无其他欠款。
后赵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田某支付拖欠工程款7000元及利息,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赵某委托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陈尚国律师作为自己的二审律师,进行当庭答辩。
田某对所欠工程款3000元以及工程保质金4000元及利息认可,但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抗辩。
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1日完工,双方约定工程保质期为一年,即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赵某超于2021年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其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涉案工程的质保期。
田某在赵某提起本案诉讼后,抗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以另案诉讼,现尚未审结。田某上诉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与其提起的工程质量纠纷一案合并审理,该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本案立案在前,工程质量纠纷案在后,本案不需要工程质量一案的结果作为依据,因此一审判令田某支付赵某工程款3000元、质保金4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田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