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尚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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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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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中,关于储藏间的归属问题。代理被告方,成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陈尚国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9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3年原告满某在某开发商处购得某小区5号楼1单元401室,以及3号储藏间。并在200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该储藏室没有登记在册。改房产后转让给原告田某、安某,由二人居住并支付首付款以及贷款利息。

后因满某民间借贷一案,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房进行拍卖执行,拍卖依据某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财产范围不包括3号储藏室。

2018年,被告姚某在司法拍卖中竞买次房屋,并在随后办理了过户。

2019年,被告姚某与付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将此房屋以及3号储藏室卖给付某,此房屋过户给付某,3号储藏室没有未办理权属登记。


现原告满某、田某、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某要储藏间归还原告。

因为被告委托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陈尚国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出庭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该储藏间系满某独立支付了购买价款,在拍卖公告、房地产评估报告和成交确认书等,均明确拍卖标的为此房屋,并不包括储藏间。

但是因为姚某已将此房屋和储藏间卖给付某并交付完毕,所以此储藏间并未由被告姚某占有使用。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占涉案储藏间并恢复原状的主张,应为履行不能。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合同、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婚姻继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8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