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尚国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被告某园林公司承包了一个园林绿化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马某。后马某雇佣原告皮某等人进行施工,并且为其发放工资。
同年11月份,皮某乘车回家,途中车辆侧翻,皮某摔伤。为了主张工伤赔偿,皮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园林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皮某不服仲裁判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作为被告的某园林公司委托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陈尚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进行当庭答辩。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根据劳动报酬的支付,人事关系管理等综合因素认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给第三人马某,马某雇佣原告施工,指挥其干活并为其发放工资,被告与原告没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为用工主体,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共主体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理解为用工主体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