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因发生一定的事由,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或安排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做法。
2、《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严重过错】和第40条第1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关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无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