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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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怀孕女职工的权益

作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2次举报

1、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因发生一定的事由,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或安排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做法。
2、《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严重过错】和第40条第1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关劳动合同法第42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无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心理咨询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法学学士,从事民商法教学工作六年。集诚信,合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