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仅适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且也适用被派遣劳动者。 (1)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只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派遣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被退回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的劳动者,不属于因过错被退回,也不属于劳动者无力承担或不能正常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形。 4、《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也可以选择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前提为: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外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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