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的基本内涵:派遣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与用工方签订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方工作,由派遣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用工方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并对劳动者行使指挥权与管理权。
2、《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首先,用工单位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两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区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划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区分;
再次,如果劳动者的损害不是由用工单位造成的,用工单位无任何过错,则用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最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4、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时:
首先,原则上,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如劳务派遣单位如果证明其在选任方面已尽必要注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用工单位因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受益,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由此而来的风险,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才符合社会正义
最后。用工单位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5、《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