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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限制退回情形

发布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1062人看过


1、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享有同工同酬权,《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适用劳务派遣。其中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3、《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42条属于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具有合未通劳动合同关系的劳资当事人,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的特殊情由,且任何一方既不愿意也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暂时停止履行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状态。
5、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特征包括:
(1)前提要件:劳资双方当事人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2)客观要件:劳资一方或双方发生了暂时难以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事件;
(3)核心要件:劳动合同吕止期间劳资双方依照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暂时停止。
6、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大致包括:
(1)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引起劳动合同中止;
(2)因法定原因引起劳动合同中止;
(3)因约定原因而引起劳动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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