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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赔偿金诉讼前提

发布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3415人看过

1、《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法司法解释明确将《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赔偿金明确纳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
(1)司法为民的需要;
(2)司法公平性和最终性的要求;
(3)遵循前法规定的必要;将针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样纳入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有利于立法司法的统一性;
(4)推动和谐规范用工环境的需要。
5、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加付赔偿金有前提条件为:
(1)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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