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往国外工作,应视为变更了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发放方式,但劳动关系相对方始终没有发生法律变化。劳动者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工资的承担主体也应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因劳动者被委派至国外工作而中断。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与国外的关联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劳动者在国外工作期间应计算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国外的工资收入属于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应当作为计算月工资的依据。
3、《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