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继承案件时的处理原则
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
分割遗产时,保留其应有的遗产
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没有保留的,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处理
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诉讼中,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的,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
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的特殊处理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四、特殊遗产的处理
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
——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
——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
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
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
依据有利于继承人的实际需要
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五、诉讼中当事人范围的特别注意
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追加为共同原告
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受遗赠人不再列为当事人的情形
:——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
:——六十日到期没有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