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艺文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95人看过

一、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 继承人的债权人

  • 继承人的债务人

  • 受遗赠人的债权人

  • 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合伙人

二、遗嘱未为必要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应当先分配该份额,再按遗嘱确定分配原则

  • 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必要继承人为

  1. 缺乏劳动能力

  2. 又没有生活来源

  •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确定依据

      ——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无效部分

  • 处分了国家财产

  • 处分了集体财产

  • 处分了他人财产

四、视为自书遗嘱的情形

  • 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

  • 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 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 无相反证据

五、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属无效遗嘱

      ——该无效自始无效,即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

  • 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六、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嘱的履行及取消权

  • 全面履行义务

  • 取消权行使要求

  1. 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2. 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

  3.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4. 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