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调取于抚远市农业局的金禾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嘧草醚的凭证一份;经金禾农资有限公司联系购买补救农药佳木斯喜佳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的吡嘧磺隆销售单一份。
证明:原告的农药嘧草醚购买自抚远市金禾农资有限公司,吡嘧磺隆氟嘧肟草醚购买自佳木斯喜佳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组证据:调取自抚远市农业局的抚农药罚【201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调取自佳木斯市郊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关于李方雪举报假农药一案答复》一份。
证明:原告使用所购两次除草剂无效后到抚远市农业局以及佳木斯市农业局报案。由抚远市农业局认定金禾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嘧草醚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局认定佳木斯喜佳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吡嘧磺隆氟嘧肟草醚属于假农药。
第三组证据: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黑求农技【2017】司鉴(意)字第507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证明:原告水稻田形成草荒的原因与使用的除草剂嘧草醚和除草剂吡嘧磺隆氟嘧肟草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组证据:东方红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量的原告草荒土地面积及位置平面图一份。
证明:原告草荒土地面积为201.7亩。
第五组证据: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测产报告一份。申请法院调取的虎林市统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明:被鉴定的原告的水稻田平均亩产量为198.34kg/亩,实际亩减产量=当地前三年相同种植方式条件水稻平均亩产量-被鉴定水稻田平均亩产量198.34kg/亩。2014年、2015年、2016年虎林市水稻平均亩产量为983斤、998斤、957斤。计算可得上三年虎林市水稻平均产量为亩产979斤。申请人被鉴定的受灾水稻亩产为198.34公斤,也就是亩产396.68斤。计算所得每亩产量损失为582.32斤,总计产量损失为582.32斤×201.7亩=117453.944斤。
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李彩东、李方雪的水稻为二等,收购价格为每斤1.52元。
第六组证据:鉴定、测产发票两份。
证明:司法鉴定和测产费用两次为2万元,
第七组证据:草荒测量发票一张。
证明:草荒面积测量费用为400元。
第八组证据:另购除草剂发票一张,工人所打收条一份。
证明:另购除草剂的费用22800元,另雇工人喷药两次为1.6万。
第九组证据:后期雇工人2.1万。
第十组证据:差旅费用票据若干张。
证明:差旅费为5446元,去东方红的车费为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