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
我受本案原告委托,受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本案被上诉人王占红、刘宇等的委托代理人,庭审前我认真分析案情并收集证据,刚才又经过庭审质证,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卸货的过程中也属于对车辆的使用和参与交通运输的过程。
本案被害人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进行卸货,该行为属于对机动车的使用过程,张某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被车上货物掩埋致窒息死亡,符合“交强险”的保护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二、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害人在卸货的过程中在车外发生意外死亡符合交强险的理赔条件。
本案死者驾驶员刘长顺虽然是车辆驾驶员,但发生事故的时候,已经离开驾驶室并停止操作车辆,将自己置于车体之外,所处空间发生了变化,应属于受害第三者。本案中司机和卸车的工人均由死者一人充当,在驾时其是司机停车卸货时他就是卸货的工人,所以本案中的交强险理应赔偿。
交强险中的“车上人员”及“第三者”是一个针对保险车辆而言的相对概念,并不是一个绝对概念,不能做机械化、绝对化的理解 。 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车辆是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保险车辆当中,“车上人员”及“第三者”应是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这两种身份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存在转化的情形,这种特定时空主要是看交通事故发生是这一特定的时间内受害人所处的位置 。
本案中,对于受害人是否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的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所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对相关的内容的约定也均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保险法》已有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之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案中,在基于上述法律解释的基础,应作出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解释,即认定受害者蔡某属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 。
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保险险种,法律设定交强险的目的也是为了让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的受害人能够从保险人处及时获得赔偿,避免因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发生 。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应当侧重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受害者一个较为充分的补偿和保障,从而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 故从上述角度出发,在本案中认定受害人为“第三者”也是合法合理的 。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参考。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邵再旭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