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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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原晓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4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晋市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A、牛XC、张XX、牛XF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庞X、检察官助理马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及委托代理人牛XD、牛XE,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霍XX、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牛XB因婚外感情纠纷而发生争执,牛XB将张XX打伤,后带张XX到医院就诊。同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XX与牛XB见面,协商解决前一天被打之事,没有结果。二人后来经联系,相约当天晚上再次见面。当晚7时许,被告人张XX离开朋友李XX家,前往本市江淮小区附近与牛XB见面,离开时将李XX家一把水果刀放入CT胶片的袋子随身携带。当晚8时许,被害人牛XB与其表妹张XA开车来到江淮小区外公交站牌附近与张XX交谈。期间被告人张XX提出前往玉龙潭XX散心。在该三人前往公园的路上,被告人张XX想到之前牛XB对她的殴打行为和不会离婚的表示,一气之下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牛XB右腹部捅了一刀,后离开现场。被害人牛XB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牛XB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A、牛XC、张XX、牛XF请求判决被告人张XX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被告人张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牛XB右腹部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由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婚外恋等纠纷引发,被告人张XX主观恶性不大,且其系自首,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X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牛XB因婚外感情纠纷而发生争执,牛XB将张XX打伤,后带张XX到医院就诊。同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XX与牛XB见面,协商解决前一天被打之事,没有结果。二人后来经联系,相约当天晚上再次见面。当晚7时许,被告人张XX离开朋友李XX家,前往本市江淮小区附近与牛XB见面,离开时将李XX家一把水果刀放入CT胶片的袋子随身携带。当晚8时许,被害人牛XB与其表妹张XA开车来到江淮小区外公交站牌附近,牛XB先下车与张XX在路边交谈,后张XA也下车参与交谈。在听到牛XB表示自己与妻子仍有感情并且不会离婚等言语后,被告人张XX提出前往玉龙潭XX散心。在该三人前往公园的路上,被告人张XX想到之前牛XB对她的殴打行为和不会离婚的表示,一气之下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牛XB右腹部捅了一刀,后离开现场。被害人牛XB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牛XB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1)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明:2017年6月1日20时25分,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XX区分局指挥中心所接到张XA电话报警,称其表哥牛XB刚才在晋城市开XX区三〇厂小区北XX向东约100米的马路台阶上,被人捅了一刀,肇事者逃逸。该局接警后即派警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并于次日立案。

(2)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病例、晋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病案、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证明:晋城市120急救中心于2017年6月1日20时28分到达案发现场,于20时35分将被害人牛XB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急诊手术及抢救,牛XB于次日09时45分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刀刺伤。

(3)到案经过及投案自首证明

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XX区分局出具证明,证实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张XX到该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4)被告人、被害人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XX,女,山西省泽州县人,1980年11月8日出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牛XB,男,山西省泽州县人,1988年2月16日出生。

(5)晋城市心脑血管病医院就诊记录、入所健康检查登记材料

证明:案发前一天被告人张XX头部受伤情况及被拘留时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据内容:侦查人员于2017年6月2日09时50分至11时00分,在晋城市凤台东街三〇厂小区北XX向东100米处马路台阶上进行现场勘验:中心现场地面为白色地砖,对现场地面进行现场勘查,可见有3处可疑斑迹,均已拍照并擦拭提取。

该份证据证明现场勘查情况以及(晋市)公鉴(法物)字[2017]400号鉴定书中3号、4号、5号检材的提取过程。

(2)对被告人张XX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据内容:侦查人员于2017年6月2日12时55分至13时26分,在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XX区分局办案区对张XX进行人身检查。张XX称,该身上所穿衣服就是案发当晚所穿衣物,侦查人员让其将衣服脱下并提取至纸质物证袋,并提取了其双手指甲擦拭物。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该称身上有伤,对其体表进行检查,发现脖子处有5处淤青、左胳膊有3处淤青、右胳膊有4处淤青、左腹部有一处抓痕、左右腿各有淤青,该称以上伤痕都是被牛XB殴打所致。

该份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张XX的人身检查过程、张XX身体伤情以及(晋市)公鉴(法物)字[2017]400号鉴定书中8号、9号检材和张XX衣物提取过程。

(3)被告人张XX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获取地点的指认笔录

证据内容:侦查人员于2017年6月2日18时09分至18时30分,由张XX辨认其作案地点以及获取作案工具地点。张XX带路从开XX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发,来到江淮小区22号楼1单XX,该辨认称,该于6月1日17时许在此处拿走作案所用的刀具。后张XX带路来到晋城市经济技术开XX区江淮小区北门东XX处,该称,6月1日在此处马路台阶上与牛XB发生争执并持刀捅了牛XB一刀。

(4)被告人张XX对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

证据内容:经调查,被告人称其在李XX家中拿走该家中刀具刺伤受害人牛XB。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于2017年6月7日10时43分至11时00分,将不同的刀具10把无规则排列后让张XX辨认,张对刀具认真仔细查看后,指出8号刀具就是其作案时捅牛XB所用的刀具。

(5)证人李XX对本案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

证据内容:经调查,被告人称其在李XX家里拿走刀具

刺伤被害人。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于2017年6月7日11时39分至12时05分将不同的刀具10把无规则排列后让李XX辨认,对辨认人李XX说明要求后,李对刀具认真仔细看后,指出8号刀具就是其家里使用的刀具。

3、物证

(1)水果刀1把

特征:苏泊尔牌、黑色刀把、银色刀身;来源:由证人张XA于2017年6月1日提交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XX区分局兰花路派出所民警。

(2)白色上衣1件、黑白花纹连衣裙1件

来源:被告人张XX投案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依法扣押。

以上物证均在庭审时当庭出示,被告人张XX无异议,称该刀是其当时捅刺牛XB时所使用,该上衣、连衣裙是其当时所穿。

4、鉴定意见

(晋市)公鉴(法病)字[2017]15号鉴定文书:

证明:被害人牛XB的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中对死者致伤工具的描述与本案作案工具吻合。

证据内容:委托单位: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XX区分局;受理日期:2017年6月5日;检验日期: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7日;检验对象:牛XB,身份证号码

×××;检验地点: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依据《法医学尸表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死亡原因:死者牛XB尸斑浅淡,腹膜后可见弥漫性大片出血伴血肿,小肠系膜多处损伤,结肠及小肠可见破裂口,入院后临床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分析死者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工具:死者肚脐右侧有一创口边缘整齐,创角右锐左钝,创口合拢长2.2cm,分析为锐器伤,该锐器为易于挥动的单刃扁平刺器,刺器最大宽度在2.2cm左右。

鉴定意见:死者牛XB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晋市)公鉴(法物)字[2017]400号鉴定文书:

证明:作案工具的刀身及刀柄上均检出被害人的DNA基因分型。

鉴定意见:(1)在送检的张XX左手手指指甲擦拭物、张XX右手手指指甲擦拭物中均检出人类DNA基因型,与张XX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77×1018;(2)在送检的水果刀(黑色塑料刀柄,长约25cm)刀身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为一男子所留;(3)在送检的水果刀(黑色塑料刀柄,长约25cm)刀柄擦拭物中检出人血,为混合斑,其DNA基因型中包含有张XA和该男子的DNA基因分型;(4)牛XA和牛XC为该男子的生物学父母的相对机会为99.9999%。

5、证人证言

(1)证人张XA证言

证明:被告人张XX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经过以及该证人将作案工具提交公安人员的经过。

证言内容:2017年6月1日20时20分,我哥哥牛XB在江淮小区被我哥哥的外遇张XX捅了一刀,当晚20时25分我拨打了110电话报案,当时现场的那把捅我哥的刀,被我放入一次性手套袋中,随后拨打120电话,在医院将那把捅我哥的刀交给公安局的民警了。

2017年6月1日17时许,我在富士XX下班后接到我哥牛XB的电话,说让我下班跟他去处理一下昨天的事,我跟他说可以。他说的昨天的事我也没有看见,是听我嫂子张XX说的,她跟我说,我哥哥跟张XX有婚外恋,双方都是有家庭的人,张XX之前和他闹过,一直到5月31日中午,张XX又去了我哥在鸿禧山庄的家里,在小区门口张XX和我哥哥牛XB、我嫂子张XX发生了冲突,当时还打了一架,后来他们都去医院了。挂了我哥的电话我就开车回到巴公,到了巴公我给我哥打电话,他说过去找我,过了约半小时,我看见我哥牛XB和他亲姐牛XE一起来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出去上了我哥的车,在车里我看见他妻子和孩子也在车上坐着,接着牛开车先去了鸿禧山庄他家,把妻子和孩子放在楼下,然后开车带着我和他姐姐牛XE三人一起到了开XX区竹园小区,我哥在那边开了一家棋牌室,在棋牌室我们三人待了十几分钟,在这期间牛XB也给张XX打电话,说我和他姐都在,让对方过来商谈分手的事,对方电话说因为我和他姐在,不来见面。然后牛XB电话里说去找张XX,说完牛XB就让他姐在竹园这边等着,开车带着我到了江淮小区公厕旁边4路车站牌,到了那边张XX就在路边等着,手里拿着一个医院的CT袋子。我不知道袋里有什么东西。等张XX上车后,牛XB开车往前走了200米左右,牛和张就下车了,还不让我下车,然后我就看见他们又往前走了约50米在花池旁边坐下,他们在那边聊了好一会儿,接着牛过来跟我说他们谈不拢,还是不让我下车,然后牛就过去了,又过了十几分钟我看他们还没有谈好,我就下车,下车后我在路边待了几分钟,就过他们身后,牛XB看见我后就让我坐旁边,我坐下后跟张XX说,“牛XB有什么好的,要钱没钱,要样没样;他昨天还动手打你,他就不是个男人;你也有家庭有孩子,老公那么爱你;他们夫妻之间也有感情,也不愿意离婚”,我跟张XX说了好多这样的话,张XX还不相信我说的话,她让牛XB说话,牛也没吭气,然后牛XB说,他跟他妻子也是有感情的,不愿意离婚。张XX又说她之前就出过轨,她老公不愿意离婚,我跟她说,以后不要去我哥家里闹了,她说她以后不闹了,我说,那你们和平解决,就分手吧。她说没问题,以后不闹了。我说咱们一起去吃个饭,张XX说不去,说心里不舒服,想去玉龙潭XX透透气,我说那不行,万一出了事谁负责,要去的话我们一起去,她说不行,这时候牛XB说那就一起去吧,然后我想着去就去吧,我就让牛XB去把车玻璃关上,然后牛站起来往车走去,张XX就往公园方向走,我在原地等着,牛XB关了车玻璃锁了车后,就过来跟着我并排走着,我还跟牛说,这次你一定要把事情解决,不要拖拖拉拉,牛说现在先稳住她,之前他们说好以后不闹了,6月1日上午张XX还去凤鸣幼儿园堵他的车,牛说当时张XX还要3万元钱,我问牛那你给她钱啊,牛说给了她钱下次还要,这时候张XX在前面走,我跟牛XB在后面并排走,走的时候张XX扭头说“不要让萌萌跟着”,我听见了我说不可能,要么今天就谈好,要么以后就不管这个事了,这时候张XX突然转身朝着牛XB的右腹捅了一刀,我赶紧把张XX推开,牛就一下子跪在地上,还说受伤了,随后躺下了,说张捅了他一刀,说着牛XB就把刀拔出来掉到了她上,说让我报警,这时候我看见张XX从台阶上下去走到江淮小区了,我赶紧打了110和120,同时给牛XE打电话,打了电话后我用手捂着牛XB的伤口在路边等着,不一会120的车来了,工作人员用担架把牛XB抬到救护车上,随手给了我一个一次性手套,让我把刀放进去,然后我就把刀放进手套里,这时候牛XE也来了,我们一起上了120的车到了医院。到医院后派出所的人也去了医院,我把装着刀的手套交给了警察。

(2)证人张XX证言

证明:被告人张XX案发前一天和被害人牛XB发生争执的经过。

证言内容:5月31日中午,我和孩子、婆婆在家休息,接到一个电话,是张XX打过来的,她在电话里说她和牛XB在外面好上了,让我和牛赶紧离婚,还一直辱骂我。我挂了电话,她还是一直打,我都没有接,后来我给牛XB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牛就回到鸿禧山庄楼下,我也下楼和他谈这个事情,这时我女儿手机给我打电话,我接起来后是张XX在说话,我才知道她已经去我家了,我就赶紧和牛一起回家,牛走的比较快就先回去了。我走到家门口时,牛拽着张XX在电梯门口,说是要和张下去讲这个事情,不想在家里说。张的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和牛在打斗,然后牛和张就坐着一部电梯下去了,我和婆婆坐另外一部电梯下去。到了一楼门口,牛和张还在打斗,然后张看见我下来了跑过来扇我的脸,牛把她拽开了,然后我叫着牛和我婆婆就上楼了。

我们进家后,张又返回来使劲在外面敲门,后来牛开门后和她下去说这个事情,张不愿意,一直在家里纠缠。后我就劝她下去说,家里还有孩子,她就同意了。下去后张说,必须让我离婚她才满意,我说不可能,牛也说不想离婚,张就不愿意了,让我们和她去医院看伤。张说她头晕,要去检查。我和牛坐着她的车去了心脑血管医院,在路上牛说给她钱解决这个事情,张说要给就给10万,我说可以给,但是牛不同意。在车上也没有谈妤,到了医院后拍了片,牛让我先离开,他自己和张XX谈,后我就在一个咖啡厅等着,过了不到一个小时,张XA给牛XB打电话,牛说都谈好了,我们就过去了,牛一个人站在医院门口,和我说,张XX以后不会再找他了,然后我们就回家了。

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张又开车堵住我们。当时我和牛XB送孩子上学,在进幼儿园的胡同里,张突然开车把我们堵住,然后她下车坐到我们的车上,说要去医院,牛说等送了孩子再说这个事情,然后张就下车了,我和牛把孩子送进幼儿园,牛说他自己出去和她说,我就在幼儿园里陪孩子过六一,大概过了10分钟,张进来找见我,问我牛XB去哪儿了,我说,他出去找你了,张就出去了。到了中午,牛来接我和孩子,我问他谈的怎么样了,他说张XX想要3万,我们随后就带着孩子去看电影吃饭了。

我们带着孩子玩完后,就去了老家找姐姐、姐夫商量这个事情怎么解决,一直到了下午6点左右,张XX用陌生号码打电话给我,说约牛XB晚上见面解决这个事情,我们就开车回城里了,牛把我放到家里后就出去了,随后就出事了,张XA给我打电话后,我就赶到医院。

(3)证人孔X某证言

证明:被告人张XX和其陈述的犯罪行为及其陪同张XX投案自首的经过。

证言内容:2017年6月1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在巴公镇的家里,张XX打电话说,她和别人打架了,无意捅了别人一刀。我说:“你先回来,跟我说说。”晚上9点40分左右,张回到家,一开始说,5月31日牛XB因为打麻将发生争执,打了她,在电梯里,牛把张的头按在墙上撞,还把她的胳膊和腿上打的有淤青,说着张给我看了看身上的伤。我看见张两只胳膊和腿上都有淤青,后脑勺肿了三四个大包,后背也有淤青。还说昨天牛要赔张5000元,让张来江淮小区门口谈谈,张到了以后,牛和他妹妹说话很难听,张的脾气不很好,就和他们发生争执,牛XB和他妹妹就动手打张,张就捅了牛XB。后来张回到家以后我问她,她才说她和牛XB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具体因为什么捅了牛,张不跟我说。我问她捅的人家重不重?张说感觉不要紧,说要不现在去投案,我说都晚上了,人家可能不上班,咱们明天一早去,然后我们就睡觉去了。2017年6月2日早上5点多,起床后,张XX说不管怎么说,我捅伤了别人,要去投案自首,我也劝她去投案。随后我和她就去了兰花路派出所,见到了警察。

(4)证人李XX证言

证明:被告人作案后告知其犯罪行为以及其家中丢失一把水果刀的情况。

证言内容:我和张XX是平安保险公司的同事,也是朋友。6月1日下午15时左右,张去我家找我,一直待到晚上18时左右,张X从我家离开。当时我不舒服,在家躺着,大概下午15时左右,张直接来我家找我,她在客厅坐着,我进卧室睡觉了,我一直睡到17时左右,起来我们聊天,聊到18时左右,张说有事要出去,就拿着放在我家的医院拍的片子就走了,到了晚上8点多张给我打电话说,她捅了那个牛XB一下,我在电话里劝了她几句,后来她说她回巴公的家了。张离开我家时没有说有什么事情,我也不知道她拿走我家的刀,我今天下午才发现家里少了一把刀。我家丢失的是一把苏泊尔牌子的水果刀,刀把黑色的,塑料材质,其中有一面有黑色的条状纹路。刀身是银色的,金属材质,其中一面刻有SUPOR的字样。张没有详细和我讲捅牛XB的事情,就是说捅了他一刀,事情的具体经过没有和我说。我见过牛XB几面,不熟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证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张XX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张XX指认现场的录像等情况。

7、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辩解

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起因、准备作案工具的过程、与被害人见面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过程及投案情况。

证言内容:2017年6月1日晚上8时20分左右,在晋城市开XX区江淮小区的路边,我和牛XB吵架,我拿着刀捅了他一刀。我和牛XB是情人关系,他有他的家庭,我有我的家庭,大约是在2015年,我们开始相处这样的关系的。我和牛XB因为一直是情人关系,后来他在开XX区竹园小区开了一个棋牌室,在2017年5月28日左右的晚上,我在牛XB的棋牌室打麻将,打完麻将的时候,我们就约的晚上要一起住,然后我和牛XB开着他的车一起送他的朋友,送朋友的路上,他的老婆一直给他打电话,后来送了朋友又回到棋牌室的门口,我和他说“你不是和你老婆说好了,谁也不管谁,怎么一直打电话”,后来我们就因为这事就开始吵架,吵着架他就开始打我,我们在那边吵架边打,后来吵不动了,就和他在XX酒店待了一晚上。在住的时候,牛XB的朋友给我发微信,说他老婆找他呢,后来见的几天,我每见他一次面他就要打我一次,打的我很火大。

在5月31日的中午时候,我在牛XB的棋牌室的外面就直接给牛XB的老婆打了个电话,我和他老婆说让她管好自己的男人,给他老婆打电话后我就不想和他处了。之后牛XB接到他老婆电话后,就出来棋牌室找到我,和我吵了起来,又开始打我,打的我忍受不了我就跑了。然后我直接去了牛XB的鸿禧山庄×号楼×单元×楼的家。去了他家后,只有牛XB的妈和孩子在家,我就让牛XB的孩子给牛XB和他老婆都打了电话,他们俩就回来了。回来后,牛XB话都没有说就直接开始打我,拖着我的腿开始打我,按着我的头往墙上撞,从他们家8楼打到1楼。当时有几个围观的,打的我眼晕的,头也疼,然后他就停手了,他们就上楼了,我又上楼拿我的手机和车钥匙了,上了楼后又要准备打我。后来牛XB和他老婆就和我一起下了楼,他老婆看着我被打的严重,他们和我去了心脑血管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牛XB说要给我2万元经济补偿解决这事,后来我说10万,他们就没再吭气了,然后就没再说别的了。在医院的时候我拍了片,说是半个小时拿片,拍片的时候牛XB的姐姐、姐夫也过去了,牛XB就让我去我朋友李XX家先换身衣服,我就去了李XX家。后来我们打电话拿片,两个人又在江淮小区的桥那坐着谈了会儿,我们就都散了,散了后我把片放到了李XX家里,我就给我丈夫孔X某打电话说是我在这打麻将,和打麻将的发生争执了,孔X某来李XX家接我,我就和他回家了。当时我丈夫还不知道这些事情。

那天牛XB用手扇我的脸,用手捏我的脖子,主要是打我的脸。我也还过手打他,我用手打他的时候不小心用指甲抓伤过他。我被他用膝盖顶伤过胸部,脸上、腿上,胳膊上都有他打的伤。这次之前我们发生过好多次吵架,牛XB老是打我,我也打不过他,过段时间,他道歉我们就又和好了。

到了第二天6月1日早上,我再给牛XB打电话的时候,牛XB把我设置了黑名单,也把我微信删除了,正好早上去凤鸣吃饭的时候,我就碰见他去送孩子了,他送了孩子后,我就坐上了他的车。我和他说我要住院,他说不用住院了,要经济补偿我,最后我们谈的是他给我两万块钱就解决了这事,又说让先各办各的事,等他和他姐夫要上钱后,他就给我,然后我就走了。中午1点多的时候我就去了李XX的家里,我和李XX说了这些事,后来收到了牛XB的短信后说回去和姐夫拿上钱就给了我,我问他什么时候给我钱,牛XB就不回信了,我就给他发的要是不给我钱的话就不让他和他老婆他们上班了,后来牛XB的姐夫给我打了电话威胁我说要去大阳煤矿找我老公,说不让我老公上班了,我就说我不是吓大的,然后我就挂了电话了。我给牛XB打电话他不接,我用李XX的电话给牛XB的老婆打电话,然后接起来也没说话,就又挂了。后来牛XB给我发了短信说晚上8点见面谈谈,我就一直在李XX家躺着。到了晚上7点多的时候,牛XB给我打电话说是他回来了,让我到竹园小区,我说他老婆在我就不去,他说不在,他又问我开车了没有,我说没有,我让他开车过来接我。随后我就准备离开李XX家,走的时候,我在李XX家里厨房洗手池旁边的橱柜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把水果刀放在了一个放脑CT片的袋子里,也把前一天在李XX家换下来的衣服也放到了CT袋子里,然后我提着CT的袋子走路到了玉龙潭XX门口的公交站牌等牛XB。

我和他打电话的时候,听见他车里还有其他人,我怕他叫着人又打我,然后我在洗手的时候正好看见有水果刀,然后我就拿上了,想着牛XB要是再打我,就捅自己一刀或者捅他一刀。我拿刀的时候,李XX正好是在卧室,我就悄悄拿了出来放到了CT袋子里。刀大约两三公分宽,刀身有二十公分左右,刀柄是黑色的,塑料的,应该是把水果刀。我在那等了一会牛XB就开车过来了,车上还坐着牛XB的一个妹妹。我和牛XB坐在离公交站牌不远立交桥的南边马路台阶上,离车大约100来米的样子。牛XB和我说他没有钱,要和我道个歉就算了,我和他说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我问他怎么不打他媳妇,他媳妇是毫发无损。他说他不对,他媳妇和他吵,然后把怨气出在了我的身上。谈了大概不到10分钟,牛XB的妹妹走到了我们俩个人附近对我说,她的哥哥嫂嫂感情很好,她哥哥就是耍我呢,我问牛XB以前他和我说结婚后两年时间都没有感情是假的,牛XB说是的,就是耍我呢。我当时蹲着,气不顺,她妹妹还一直说一些不好听的话,我就和牛XB说,咱们起来走走吧,我就先起来往前走着,牛XB和他妹妹在后面跟着。我走着走着,越想越气,觉得我被牛XB打了,现在又和别人一起欺负我,也没有经济补偿,我就想着不能被这么欺负,手就伸到装CT的袋子里,拿出了水果刀,想吓唬吓唬他,想拿刀扎他一下,扯平了算。然后我就拿刀转身的时候,看见了牛XB正好走到我的跟前,我就拿刀捅了他肚子一刀,捅完他后,我就松手了,牛XB的妹妹就过来打我,正在打我的时候,我听见牛XB好像说了一句“不要打了,我好像出了血了”。牛XB的妹妹就住手了,我就走了。然后我就给我老公打电话,把我和牛XB之间的关系、捅牛XB的事情全部告诉了我老公,我老公让我先回家,后来托着互相认识的朋友贺某某问了问牛XB住院什么情况,他一直也没有问出来,一直和我说等等。我知道我错了,不管他怎么打我,他是用的拳头,我用的是刀,肯定我重。到了今天上午,我老公孔X某和我一起到公安局来投案了。

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牛XB,山西省泽州县人,殁年29岁。案发后,被害人牛XB被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花费费用共计人民币22125.79元。被害人牛XB死后的丧葬事宜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A、牛XC、张XX花费办理,期间产生了一定的交通费和误工费。

该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因感情纠葛持刀故意伤害牛XB的身体,致牛XB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上述事实,有案发当天的报案材料,监控视频,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相关鉴定意见,证人张XA、张XX、孔X某、李XX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张XX投案后亦如实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张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牛XB因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告人张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真诚悔罪,以上情节可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所提有关本案起因、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等相关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A、牛XC、张XX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应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其中丧葬费按照山西省XX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医疗费根据原告人提交的相关医疗收费票据依法予以认定。交通费、误工费确有发生,但因原告人当庭未提交相关条据,故酌情予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XX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A、牛XC、张XX因被害人牛XB死亡的损失:医疗费22125.79元、丧葬费27487.5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5561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原晓丽律师,硕士研究生,201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2011年参加法律服务工作至今,为当事人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城
  • 执业单位: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520********1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