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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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晓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84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被告B、C系夫妻关系,2013年间,被告A以购房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后被告于2014年偿还30万元,尚欠30万元,另原告与被告A合伙经营酒店,2015年原告欲退伙,经与被告结算后,原告应支付17万元给被告,经双方协商,原、被告一致同意将该17万元抵扣被告尚欠的30万元,2015年6月2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一份13万元的借据,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被告A为该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A、B偿还原告C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A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A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证明被告A、B婚姻关系的事实;4.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A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由被告B作担保的事实,
被告A答辩称:被告为被告B的欠款担保属实,被告A欠原告借款也属实,
被告A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A、B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并经质证,被告A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其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6月2日,被告A向原告B借款13万元,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A为该借款提供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A另查明:1.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期(含)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2.被告A、B于2000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借款13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然系以A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A、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A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A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A应对B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被告A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向被告A、B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A、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C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A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B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A、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B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人毕业于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09年10月进入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取得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