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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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与A、B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晓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公司与A、B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苍商初字第1476号
原告: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XXXX公司诉被告A、B、C、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C、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公司起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A因购印刷设备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100万元的借款申请,经原告审核后,同意向其贷款1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11月12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加收4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由被告A、B作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在与各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后,于当日将贷款100万元汇入被告A指定的账户,贷款到期后,被告A仅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至2013年12月20日止,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拒不偿还,保证人A、B也拒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外,被告A、B于1995年7月13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于该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A、B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判令被告王某、A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XXXX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四份,用以证明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A与B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其系夫妻关系;4.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业务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及保证事实,
被告A、B、C、D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A、B、C、D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5日,被告A、B、C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3.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40%,被告A、B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A发放了借款100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A仅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本金及剩余逾期利息未予偿还,
另查明,被告A、B于1995年7月13日登记结婚,
另查明,2013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
本院认为:被告A、B、C与原告XXXX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债务虽然以被告A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A与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A和B共同债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A、B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四倍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A、B依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B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B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XXXX公司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A、B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B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74元,由A、B、C、D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47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XX,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陈 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C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院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人毕业于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09年10月进入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取得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