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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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XX公司与A、B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晓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苍南XX公司与A、B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温苍商初字第1475号 原告:苍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苍南XX公司诉被告A、B、C、D、E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被告A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XX房屋一间,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苍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C、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苍南XX公司起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A因购印刷设备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100万元的借款申请,经原告审核后,同意向其贷款1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11月13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加收4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由被告A、B、C、D作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在与各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后,于当日将贷款100万元汇入被告A指定的账户,贷款到期后,被告A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至2014年3月20日止,剩余贷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拒不偿还,保证人A、B、C、D也拒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A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李某、A、B、C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事实:2014年11月14日,被告A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故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A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原告苍南XX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五份,用以证明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业务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及保证事实, 被告A答辩称:原告诉称及借款均是事实的, 被告A、B、C、D未作答辩, 被告A、B、C、D、E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A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A、B、C、D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4日,被告A、B、C、D、E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3.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40%,被告A、B、C、D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A发放了借款100万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A仅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至2014年3月20日止,剩余本金40万元及剩余逾期利息未予偿还, 另查明,2013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 本院认为:被告A、B、C、D、E与原告苍南XX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A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四倍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A、B、C、D依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蔡成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XX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B、C、D、E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A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由9820元,由A、B、C、D、E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XX,账号:19299901XXXXXXX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D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院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人毕业于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09年10月进入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取得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