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背景
当事人入职外地科技企业担任业务拓展核心岗位,签署劳动合同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在职及离职 12 个月内均需遵守竞业义务,违约需支付离职前全年总收入两倍的高额违约金。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向异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仅凭一份公安讯问笔录认定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同业竞争业务,裁决员工承担1123014.54 元竞业限制违约金。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巨额赔付压力极大,委托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王永远律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求判令无需支付该笔违约金。
二、案件两大核心维权难点
1.仲裁阶段公司仅以公安讯问笔录作为唯一核心证据,仲裁委直接采信并支持百万违约金,证据采信存在重大争议;
2.案涉竞业协议约定在职期间违约也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存在法律争议;
3.涉案违约金金额超百万,一旦败诉当事人将背负巨额债务,维权容错空间极小。
三、王永远律师完整代理办案思路
1. 拆解对方唯一核心证据,推翻违约事实认定
对方全部主张仅依靠一份讯问笔录,王永远律师梳理全套笔录、仲裁庭审记录,提出多重质证意见:
1.该笔录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后续多份笔录中当事人均否认存在同业竞争行为;
2.公司无任何配套佐证材料(合作合同、收款流水、项目落地记录、客户资源侵占证据),仅单一存疑笔录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3.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提供充分、完整证据,举证不足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2. 直击协议违法条款,从法律层面否定违约金约定效力
王永远律师围绕《劳动合同法》核心法条展开代理意见:
1.法律仅允许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可设置劳动者违约金;
2.在职期间忠诚义务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附随义务,法律明确禁止单独约定在职竞业违约金;
3.案涉协议在职期间竞业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索要赔付。
3. 梳理完整证据体系,形成双向抗辩逻辑
整理多份公安后续询问笔录、仲裁庭审质证记录、岗位工作内容证明、市场业务佐证材料,一方面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违约事实,另一方面论证协议违约金条款本身违法,形成事实 + 法律双重抗辩,彻底瓦解对方全部索赔依据。
四、法院最终胜诉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王永远律师全部代理观点,作出核心判决:
1.原告无需向企业支付 1123014.54 元竞业限制违约金,百万索赔全部驳回;
2.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企业自行承担;
3.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同业竞争行为,且在职竞业违约金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项理由共同支撑劳动者胜诉。
五、王永远律师办案总结
1.企业仅靠单一讯问笔录、无其他配套证据,无法认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
2.《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约定在职期间劳动者承担竞业违约金,此类条款直接无效,企业不能以此索要高额赔偿;
3.若劳动仲裁裁决高额竞业违约金,劳动者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专业律师可从证据、法律条款双维度抗辩,免除巨额赔付责任;
4.签署竞业协议时注意区分在职、离职竞业条款,不合理、违法的违约金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律师业务范围
王永远律师深耕劳动争议案件,擅长处理竞业限制纠纷、违法辞退、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社保补缴、劳动仲裁撤销 / 起诉等劳动维权案件,多次代理劳动者驳回企业高额违约金、巨额赔偿诉求,全方位保护企业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王永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