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背景
两名自然人与本地生产企业先后签署两份书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企业提供场地、经营手续,当事人全额出资采购生产设备、负责全部生产运营、承担经营风险,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合作两年后,企业变更实际控制人,单方面将两名当事人清离生产场地,并扣留当事人出资购置的全套生产设备、辅料、钢结构厂房材料。 当事人多次协商取回设备无果,先后经历多轮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双方属于个人合伙关系,以合伙未清算为由全盘驳回返还设备的全部诉求。当事人委托辽宁众来王永远律师担任二审上诉人代理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二、一审核心不利裁判观点
1.一审法院仅依据协议标题认定本案为合伙合同,适用旧民法规则,认为合伙未经清算不能主张分割、返还投入设备;
2.采信企业抗辩,认定企业并非合作协议缔约主体,无权向企业主张返还财物;
3.以当事人单方设备清单无佐证、无法证明设备所有权为由,驳回全部返还、赔偿诉求;
4.一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两名当事人承担。
三、王永远律师二审核心代理思路
1. 精准纠正法律关系定性,区分合伙与承包经营
王永远律师当庭拆解两份合作协议完整条款:协议约定企业只提供场地资质、不参与生产、不承担经营亏损,全部原料、设备、运营成本、经营风险均由两名当事人承担,不符合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法定特征,本案实际为场地承包经营合同,并非合伙纠纷,原审案由、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2. 厘清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规则,纠正法律适用错误
合作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双方矛盾、清场、扣设备事实均发生在新法生效时段。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审理,一审直接适用旧民法通则属于适用法律重大错误。
3. 多份证据形成完整所有权链条,锁定设备归属
整合财产保全查封清单、设备采购转账流水、双方微信对账聊天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庭审自认笔录、多轮诉讼卷宗材料,完整证明案涉全套破碎机、烘干设备、榨油机组、导热油等全部生产设备均由上诉人全额出资购买,设备所有权归当事人。
4. 推翻 “企业不是合同主体” 错误认定
结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历次庭审中的自认、协议加盖企业相关签章、场地为企业名下资产、合作经营收益流入企业等事实,证明签署协议属于企业职务行为,企业是合同实际履约主体,负有返还设备义务。
5. 论证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基础
企业单方面清退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解除承包协议。依据《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出资购置的自有设备应当恢复原状、予以返还,合伙清算不能成为扣押第三方自有设备的抗辩理由。
四、法院终审改判结果
1.撤销原审全部驳回诉讼判决,纠正本案法律关系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判令案涉生产企业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出资购置全部生产设备(包含破碎机、蒸煮机、榨油设备、烘干机组、配电柜、22.61 吨导热油等全套生产器械);
3.重新划分一、二审诉讼费,绝大部分诉讼费用由违约扣设备的企业承担;
4.驳回当事人厂房材料、额外损失赔偿次要诉求,设备返还核心诉求全面胜诉;
5.本判决为终审生效文书,企业逾期不予返还设备,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五、王永远律师办案总结
1.签署合作文件不能只看标题,要以合同实际权利义务内容判定真实法律关系,仅冠名 “合伙” 未必属于合伙纠纷;
2.长期持续的经营合作,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的,统一适用民法典新规,旧法不能直接套用;
3.合作期间自行出资采购设备,务必留存转账、收货、对账、保全清单,形成完整所有权证据链;
4.合作被单方清场、财物被扣押,一审全盘败诉不要放弃上诉,二审可通过法律关系定性、证据梳理实现改判;
5.合伙清算仅约束合伙共同积累财产,不能以此扣留一方单独出资购置的自有设备。
律师业务范围
王永远律师擅长承包经营、合伙合作、商事合同二审上诉疑难案件,多次纠正一审错误法律定性,为当事人追回生产设备、经营投入等大额资产,处理多轮重复诉讼、发回重审类复杂商事纠纷,擅长梳理多年跨周期完整证据链。
王永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