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背景
医疗设备销售企业早年向公立医疗机构供应两台进口超声诊疗设备,完成送货、安装调试,设备经院方科室、器械科盖章签字确认,医疗机构投入临床持续使用近十年。 双方当初仅口头约定,待医院完成内部招投标流程后支付设备全款,但后续医院机构合并、人员更替,长期搁置招投标流程,货款分文未付。企业多次沟通催款无果,设备款高达两百多万长期无法回笼,经营承压,委托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王永远律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二、本案七大核心抗辩难点(对方全盘否认交易)
1.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主张无书面合同、送货单、发票,安装报告不能证明买卖,原告不是适格起诉主体;
2.主张属于试用买卖:辩称设备是免费投放试用,医院有权拒绝采购、仅需返还设备,无需付款;
3.诉讼时效抗辩:设备交付距今近十年,主张原告长期未主张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4.合同效力抗辩:主张先供货后招投标属于串通投标,交易行为违法、合同无效;
5.涉嫌商业贿赂抗辩:引用行业治理文件,主张投放设备属于违规捆绑销售、商业贿赂,不受法律保护;
6.设备价款不予认可:即便认定存在交易,也不认可原告主张的 275 万元总价款;
7.拒绝承担逾期利息:即便判付本金,也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王永远律师全套代理办案思路
1. 整合间接证据,做实买卖合同成立事实
本案无书面买卖合同,是最大短板。王永远律师完整归集设备安装报告、客户服务验收单(院方盖章 + 科室负责人签字)、设备现场实拍照片、同行业同类设备市场成交价格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论证: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医院长达十年持续使用,无任何返还设备行为,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特征,双方买卖关系真实成立,原告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2. 逐条驳斥对方全部抗辩观点
1.推翻试用买卖主张:试用买卖必须约定试用期限,本案无任何试用约定;设备使用近十年从未提出返还,完全不符合试用交易习惯,法院采纳该意见;
2.驳回时效抗辩: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情形;
3.否定合同无效、串通投标、商业贿赂观点:招投标仅为院方内部付款流程,并未实际开展招标,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商业贿赂,相关行政监管规定不能直接否定民事买卖效力;
4.精准核定设备公允价款:针对双方无法确认货款金额问题,王律师调取同地区医疗机构同款设备市场成交价格佐证,法院分两台设备分别核定公允价格。
3. 清晰划分两台设备计价逻辑,锁定回款总额
结合设备机身标识、行业市场价,区分两台超声设备价值:一台核定 100 万元,另一台核定 1579375 元,合计 2579375 元,完整还原企业实际供货价值。
4. 合理调整诉讼诉求,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原告原主张 275 万元全款及逾期利息,王律师结合证据预判利息难以支持,庭审中聚焦本金核心诉求,最终法院仅少量核减本金,驳回利息诉求,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违约医院承担,大幅减少企业维权支出。
四、法院最终胜诉判决结果
1.判令医疗机构十五日内支付第一台超声设备货款1579375 元;
2.判令医疗机构十五日内支付第二台超声设备货款1000000 元;
3.两项货款合计 2579375 元,驳回原告逾期利息诉求;
4.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医院承担;
5.若医院逾期付款,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五、王永远律师办案总结
1.医疗、政府采购类供货,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交付、安装、长期使用的客观行为,结合验收单据、市场价格,依然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2.医疗机构以 “试用、招投标未完成、投放设备违规” 等理由拒付货款,均不能成立,法院以实际交易事实作为裁判核心依据;
3.长期挂账大额设备欠款,未约定付款时间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企业可随时起诉主张回款;
4.供货企业务必留存安装验收单、设备现场凭证、同类设备市场价资料,无书面合同时,间接证据是胜诉关键。
律师业务范围
王永远律师专注商事合同、医疗设备货款、政府采购欠款、企业应收账款纠纷,擅长处理无书面合同、对方多重抗辩的疑难货款案件,多起百万级医疗设备买卖纠纷取得全额回款胜诉判决,为生产、销售企业化解大额资金回收难题。
王永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