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王某某与朱某系同事关系,王某某曾经以朱某欠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在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于2023年向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从2020年11月13日起,到2021年4月5日截止,王某某共计转给朱某人民币18万元整,截止2023年2月18日朱某已归还人民币93415元,尚欠人民币86585元整,另外,欠款期间每月按欠款总金额的2%支付利息。
朱某一直未还款,后来王某某委托王律师代为起诉,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要求朱某偿还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朱某存在大量相互转账情况,其中王某某向朱某转账70多万,朱某向王某某转账60多万,借款18万元,其中8万多是银行信用卡及支付宝花呗套现出借的,9万多通过自有资金出借的。法院认为,王某某通过自有资金出借的合法有效,通过信用卡及支付宝花呗套现出借的无效,已还款项按照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属于借贷关系有效部分款项,未还款部分属于无效部分,依法应返还本金,利息不予支持。
【案后总结】
本案有意思的是,王某某本身并没有钱的情况下,在朱某承诺给高息的情况下,竟然通过信用卡、花呗等套现的方式出借,最后不但利息没有得到,还损失了套现手续费、维权费用。之前王律师也做过类似案件,有的调解结案后但欠款人并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也没有执行到款项,也有的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所害。本案现在王某某也只是执行回来一部分款项。在这里,王律师提醒大家,一直要注意,你看中的是别人许诺的高息,别人可能看中的是你的本金,投资一定要谨慎,特别是在本身并没有富余钱的情况下,更不能通过套现的方式投资出借。本案,王某某由于朱某某不还钱,为了还信用卡、花呗欠下的钱,拆东墙补西墙,给其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负累。
王律师通过本案再一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引以本案为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