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远|时间:2023年08月23日|1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9日12时24分,张某某驾驶辽A0000C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区体冠路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曹某某发生事故,张某某轿车又将停于路侧停车位内的辽Pxx11号小客车撞击,致停于路侧停车位内的辽PCJ111小型客车、辽A1xxS轿车、辽A1xx1轿车连环撞击,事故致四辆机动车一辆自行车损坏,曹某某受伤。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第2101071202100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曹某某不承担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隋某不承担责任,蒋某某不承担责任。辽AxxC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辽Pxx1小型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承保交强险,辽Axx1S轿车在阳光保险公司处承保交强险,辽A1xx11轿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承保交强险。
曹某某于事故发生后被120急救车送到北部战区总医院进行就诊,同日,被转到东北国际医院就诊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伤、“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多发软组织挫伤(右胸壁、左下肢)、多处骨折等。入院后,原告经过神经外科、眼科、骨科、口腔科等多科室的治疗于2021年6月10日出院。原告住院治疗52天,住院期间长期卧床,长期医嘱是一级护理、全流饮食,出院医嘱为原告需全休叁月、期间陪护一人、加强营养饮食、行缺失牙齿修补等。平安保险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为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曹某某面部伤残等级为九级。曹某某出院后进行了牙齿治疗。伤残鉴定后曹某某多次与平安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
【办案经过】曹某某通过正常理赔无法解决后,找到王永远律师,曹某某描述,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无责车辆应当在无责范围内进行赔付,平安保险公司根据案件情况起初答应给赔付31万元,在曹某某同意后,又改称最多只能赔付28万元。王律师听过曹某某陈述、看过案件材料后,认为交通事故存在其他车辆,但是其他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并且平安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明显过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最后,曹某某委托王律师办理本案,虽然王律师认为无责车辆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无责赔付,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起诉时还要把无责车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最后王律师将张某某、平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数额共计41万多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向曹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37万元,无责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以无责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为由,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起上诉。王律师接受曹某某委托继续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王律师答辩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是由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曹某某和另外三辆车辆都是受害者,并且曹某某与另外三辆车辆没有碰撞接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对交通事故中所有机动车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如何承担责任所做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具有过错,其他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最后判决维持原判。
【案后分析】王律师代理多起涉及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理赔往往很难通过正常理赔程序能够解决,因为保险公司往往想法拒赔或者故意压低理赔金额,故提醒大家,发生涉及保险公司理赔事件,保险商业险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等,建议第一时间找律师解决,不然很容易受损,比如本案,在曹某某已经答应保险公司过低理赔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继续下调理赔金额,最终导致本案发生,从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判决获得赔偿的数额要比正常理赔获得的金额高很多。王律师的代理充分维护了曹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