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永远|时间:2023年08月11日|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21年10月18日9时,原告李某某乘坐被告王某某驾驶的网约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两车损,李某某受伤,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某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受伤后,送医治疗后共花费治疗费30305.93元,李某某获得无责方保险公司赔付的治疗费1800元。王某某的车辆受被告网约车公司管理,该车辆在阳光保险投保了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后李某某将王某某、网约车公司、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8507.93元、护理费315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6000元,合计38157.93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28505.93元,交通费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网约车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没有上诉。
【办案经过】
被告王某某接到起诉状后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本律师答辩意见主要由两点,第一点,交通事故属实,王某某作为网约车驾驶员,受网约车公司管理并发放报酬,二者形成雇佣关系,王某某在雇佣活动中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网约车公司承担责任,王某某不需要承担责任,网约车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第二点,李某某的部分诉求不合理、不合法,依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李某某乘坐网约车公司派送的网约车,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乘车过程中,王某某作为司机在驾驶车辆时与第三人相撞,承担全部责任,造成李某某的结果,据此,应认定网约车公司未依约完成其合同义务,应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法院没有认定王某某与网约车公司具体构成什么关系?但从判决结果以及诉讼费承担上,可以看出法院是认可王某某与网约车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透过本案可以得知乘坐网约车受伤通常是由网约车公司承担责任的,网约车司机不承担责任。但,本案可能因为李某某的诉请合理部分都在保险限额内,所以法院没有具体论述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公司的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从案件结果来看,作为王某某的律师,已经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